蒙山重点保护区内禁建宾馆

鲁南商报 2018-04-25 17:33 大字

本报4月23日讯 (记者 徐文敏 邵琳)23日上午,《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暨实施动员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蒙山保护有了直接法规依据。

蒙山是是临沂宝贵的自然资源,通过地方立法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蒙山资源,对于深入推进临沂市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立足临沂市实际,着力解决蒙山保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条例》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目标,在立法理念上,从单纯蒙山旅游区管理立法转变到蒙山生态保护立法的定位,确立了“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保护原则。

《条例》规定,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蒙山保护总体规划,并于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完成编制工作。同时,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整合原有景区规划,完成蒙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修改报批工作。

《条例》针对蒙山区域内存在的餐饮等经营性活动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水资源无序利用等突出问题,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禁止违反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重点保护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蒙山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同时,对蒙山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和侵占破坏自然资源行为作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说来,在重点保护区内进行挖沙、取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重点保护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创设了在蒙山保护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水和在蒙山风景名胜区内挖沙取土、采挖本地特色植物、非法采集景观石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对群众关心的生态补偿、鼓励扶持政策等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同时,还对推进“厕所革命”作了相关规定,努力补齐这块影响群众生活品质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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