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冒充房主,中介租户都懵了 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看看律师怎么说

沂蒙晚报 2018-04-24 16:44 大字

本报4月22日讯 (记者赵泽军)“租了套房子付了一年租金,没想到对方是个‘二房东\’,现在人也找不到了,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否有效?”近日,市民阚先生拨打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

据阚先生介绍, 3月 1日,他通过位于河东李公街与孝友路交会处一房产中介在附近租赁了一套房。“经中介公司出面,当天我就与‘房东\’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并支付了一年的房租和押金共 11000元,还支付中介800元作为佣金。”阚先生说,“当天签完合同,中介和‘房东\’就将房子钥匙交给我了,办理完手续后,我就搬迁入住。”

阚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3月底的一天,因为燃气费,他打了一个电话,没想到真正房东来了。“当时小区收物业、水电等费用,突然看到燃气费用是110元,刚住进来不久,咋会这么多?”阚先生说,他就想给燃气公司打个电话,恰巧看到厨房里有个以前交纳费用的单子,便按照上面写的电话打了过去,“最初我还以为号码是燃气公司服务人员的,没想到是房主的电话。接到电话后,当天真正的房主就过来了,说这房子他们确实是出租了,但没有租给我,而且租给我房的那个人并不是房东,只是房客,此事他们并不知情。”“我一听就懵了,更让人着急的是,房东说那位房客是签了一年合同,但只支付了半年的房租,而且4月份就到期,如果他们还收不到房租费用,就将房屋收回。”阚先生告诉记者,听说后,他气愤不已,赶紧去找中介。“中介说给协调,眼看就要到期了,到现在也没处理。这种情况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否有效,我还能否继续租住该房吗?”

记者根据阚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了该房产中介。“谁也没想到会出现这种情况,期间我们也过去追讨了多次,但一直找不到人,此事其实我们也是受害方。”对此,其张姓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称,该客户是另外一个中介带来的,想让她给帮忙租房子。“按照要求,租房子需要提供房产及个人证件,但该客户说房子是还建房,没有房产证,后来找人打听了一下,该处房子确实没有产权证,就只看了一下个人证件。”该负责人说,是熟人介绍的,她也就没再仔细查验,没想到对方却是个“二房东”,“我也是后来才知道的,当时双方签订合同后,后来的那位房客一次性付清了一年的租金,没想到这位‘二房东\’拿走了钱却没支付给房主。”“听说后我立即联系另一家介绍的中介及‘二房东\’,刚开始这位‘二房东\’还接电话,说装修的费用算在租户身上。如果这样咋不提前说明,并签在合同上,咋能说改就改,这不是骗人吗?但其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见面。”该负责人说,期间他们按照对方身份证地址寻找多次也没找到,后来就报警了。

■ 律师说法

阚先生与“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否有效?对此,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称,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转租必须经房东同意,根据阚先生所说的情况,如果房东未同意转租,“二房东”与其签订的租赁协议对房东就不发生效力。”

姜涛称,合同具有相对性,虽然租赁协议对房东不发生效力,但阚先生与“二房东”签订租赁协议并已支付租金,因此协议对阚先生和“二房东”是具有约束力的。“现在,如果“二房东”因未给房东支付租金,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阚先生可以以“二房东”严重违约为由,要求他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同时,如果因中介审查不当导致,中介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提醒市民在签订租赁协议时,首先审查出租人是否为房主,确认其是否对房屋享有出租权,以免上当受骗,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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