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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临沂市供热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临沂日报 2017-10-18 10:33 大字

本报10月17日讯 (记者 李萍 见习记者 贾路杰)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临沂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条例》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临沂市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着力解决供热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主要有六个特点。一是突出政府主导,体现供热的公益性。《条例》明确供热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要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发挥政府在供热采暖期的设定、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困难家庭采暖补贴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充实上位法的规定。《条例》对《山东省供热条例》授权设区市制定的老旧小区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小区入住率、采暖期起止日期、计量收费上限标准、困难家庭采暖补贴、室温检测及退费办法等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三是结合地方实际,创新供热管理制度。《条例》结合临沂市供热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经验做法,规定了供热工作实行市区两级管理,明确预热期制度,对首次供热的住宅小区进行了特别规定。四是坚持立法为民,增加便民利民规定。《条例》规定了供热成本监审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要求供热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按时、连续、保质供热。五是加强供热管理,完善供热保障机制。《条例》明确要求推行供热经营管理一体化,规定供热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供热设施的检查维护,明确突发事故抢修责任。六是规范供热用热,细化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供热企业能供拒供、擅自超供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的施行,将对临沂市保障供热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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