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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沂日报 2017-10-11 17:33 大字

临环(高开)罚字〔2017〕17号

临沂奥德丽建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44719415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贾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宗爱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2016年8月1日新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将煤气生产过程中煤气冷凝产生的煤焦油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以来,到 2016年12月31日你公司擅自将危险废物(煤焦油)卖给无危废经营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用煤记录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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