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有了“硬杠杠”
本报9月11日讯 (记者 吴慧)为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近日,临沂市出台《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办法》对参保对象范围、参保登记政策、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管理、基金管理和监督、医疗保险制度转接等作了明确规定。办法提出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均可参加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确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实现城乡居民同等身份参保、同等缴费标准、公平享受同等待遇,并规定了参保个人一个年度内医疗费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
《办法》同时设定了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市内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设置不同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分别为每次200元、500元、10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按照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一级定点定点医疗机构85%(其中基本药物为90%),未实行的80%;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未实行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5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120元,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与下年度支付限额合并使用。
对于居民大病保险,办法规定参保居民不需额外缴大病保险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按省的统一规定享受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待遇。
据了解,2014年,临沂市政府印发了《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此次出台的《办法》与之前下发的《暂行办法》不同之处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孕产妇,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自然顺产每人500元的定额标准,调整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孕产妇,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自然顺产每人8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每人1000元定额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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