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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原副校长李富山获刑11年犯贪污罪(未遂)和受贿罪 被告人称量刑过重

山东商报 2017-08-16 14:48 大字

14日下午,济南中院对李富山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去年5月,临沂大学原副校长李富山贪污受贿案在济南中院第一次开庭,与一些当庭忏悔的贪官不同,李富山对公诉人的指控多不正面回应,并认为很多指控事实都是人情往来而非受贿。8月14日下午,济南中院对李富山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富山犯贪污罪(系未遂)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0万元。宣判后,李富山当庭表示“量刑过重”,将提出上诉。记者杨紫慧

717万贪污款成庭审争议焦点

14日下午2点半,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被告人李富山再次站在了济南中院的法庭上,距他上一次出庭已过去了一年之久。

涉案的717万贪污款一直是庭审争议的焦点。据了解,2010年下半年,刚调任临沂大学的李富山,找到差不多同期到任的原校长丁凤云,称与临沂大学有经济往来的淮海公司独立开发了联排别墅,而淮海公司仍欠临沂大学部分土地款未归还。于是,李富山提议,他和丁凤云,以及时任副校长的王勇三人以高层住宅的价格选购淮海公司开发的别墅,购房差价则从该公司所欠临沂大学的土地款项中抵顶。3人私下商量后,便一拍即合。

检方指控,2012年8月到9月,李富山三人分别以100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市场价值300余万元的别墅,购房差价款共计717万余元。同年,三人分别领取了房屋钥匙,后来李富山将其购买的别墅转售牟利。

法院审理查明,师苑房产公司虽系独立法人,但其多名股东均是临沂大学的校方管理人员,且这些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因此,不应当只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性,被告人李富山实际损害的仍是临沂大学的债权,属于贪污行为。但师苑房产公司并未向淮海公司抵扣相关购房差价,因此,李富山的贪污行为应当认定为未遂。检方相关指控不成立。

40多万的房子卖100多万被称“以房换房”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5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李富山利用担任临沂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临沂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临沂大学副校长,临沂大学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常务副指挥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李某等7个单位及个人在补办土地证、企业改制等方面谋取利益,受贿金额达248万。在公诉人指控李富山涉嫌贪污受贿的7笔交易中,其中有一笔被李富山称为“以房换房”的交易。

据了解,李富山为了给儿子在济南购置房产,曾将其名下的一套临沂国税局单位宿舍,转卖给与他关系密切的开发商李某某。根据双方约定,他将市价40多万的宿舍卖给李某某,而对方却为其支付了119万元,并将该款项直接打入济南开发商账户。这种变相受贿的行为,却被李富山当作是“以房换房”的私人约定。

被告人称量刑过重,将提出上诉

2003年至2014年期间,李富山曾先后任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临沂大学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临沂大学副校长等职务。根据公诉人指控,正是在这期间,李富山开始了他的贪腐之路,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临沂当地房产开发商大开方便之门,与他们先后结成了长达10来年的利益关系。期间,逢年过节,这些开发商就将2000元、5000元不等的购物卡多次送往李富山的家中,而他的态度则是“推辞一二,便也就收下了”。

济南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富山犯贪污罪,系未遂,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李富山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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