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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实施从源头上规范政府“有形的手”

临沂日报 2017-08-04 10:34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李萍)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市政府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标志着临沂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实施。

市级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等。《实施方案》明确了审查标准。一是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二是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三是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四是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实施方案》规定只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管是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还是其他的政策措施,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现行政策措施,《实施方案》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原则上应于2017年底之前完成清理。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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