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公告 东公(交)公告字[2020]第00002号

临沂日报 2020-11-03 09:32 大字

驾驶人孙鑫(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7711100015,户籍山东省临沭县临沭镇孙家沟村240号)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款2000元,扣12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未接受处理,也未提出陈述和辩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对孙鑫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本公告期限为60日,请你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到办案交警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并缴纳罚款,逾期将产生滞纳金。你有权利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东海县公安局、东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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