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山东法制报 2020-07-01 11:51 大字

6月24日,因村民滥伐林木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临沭县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程序和解结案。涉案当事人袁某自愿承担民事修复责任及异地人工植树造林费用2185 元。检察机关依据其从轻处理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这是临沭县检察院践行绿色司法理念,以公开促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又一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临沭县玉山镇玉山村景某为扩大经营规模,将其位于前湖子村养殖场内23棵杨树以 4100元的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袁某。同年12月16日,袁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本村李某一起对上述杨树进行采伐。经现场检查,总计勘验杨树伐桩23棵,经计算,总立木蓄积12.355立方米。

为保证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临沭县检察院对本案适用公开审查听证和公开宣告程序,邀请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住所地村民代表、犯罪嫌疑人等共同参加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听证会主要围绕检察机关对该案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和民事公益诉讼是否进行诉前和解两方面展开。民事公益诉讼听证程序中,主要分为公益损害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修复责任、是否符合和解条件这两个方面进行。承办案件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公益损害人须承担的民事责任情况作出详细汇报,并组织举证质证。

依据程序,现场分别听取了案件当事人、侦查机关代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处理均无异议。

人民监督员孙悦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指出,案件当事人袁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理的情节:一是立木蓄积刚刚超过追诉标准;二是当事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三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是当事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袁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侵害了国家森林资源,应承担民事修复责任。

根据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滥伐林木异地补种方案,需要异地人工植树造林费用估算,共栽植115棵,合计费用2185元。今年6月18日,公益损害人在《公益损害赔偿确认书》上与公益代表方达成自愿承担民事责任的协议并已将该款项交至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鉴于该案的公益损害人已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费用,积极履行生态功能修复民事责任,且和解后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与公益损害人达成诉前和解协议并对该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据了解,这是临沂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检察院作为公益代表方在诉前与公益损害人通过公开听证方式达成和解协议,邀请听证人员以第三方身份积极参与到检察机关办案活动中,全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实现了检察监督的公开透明,有效提升案件处理的精准性,节约了司法资源,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

王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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