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系对子女赠与

沂蒙晚报 2018-08-22 14:36 大字

本报8月21日讯 (记者赵泽军)近段时间,家住临沭的曹先生因房子问题着急不已。“这是我们老两口买的房子,只是用了一下孩子的名字,咋就成了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了?”20日,曹先生拨打热线8966111反映。

据曹先生介绍,他儿子与儿媳是大学同学,二人一毕业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了合法夫妻。为了养老需要,两年前,他和老伴用自己的积蓄在县城某小区购得一套住房,因为年龄较大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于是以儿子的名义购买,房产产权也是登记在儿子名下。“当时孩子刚结婚不久,虽然房产是以儿子的名义,但首付款全是我们老两口自己的积蓄,按揭贷款也是我们两人用退休工资负担的。”曹先生说,购房后,一家5口均居住在这套房子里,“虽然孩子有自己的房子,但为了照顾孙女需要,这一年多来他们都在这里生活,我们也没有在意。”

曹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让他气愤的是,最近儿子儿媳因感情不和,二人闹离婚,儿媳妇却声称,此房是他们婚后所得,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刚开始还只是这样说说,近来却想把我和老伴赶走,卖此房分财产。购买此房就是为了我们自己有养老之所,怎么就成了别人的财产了?儿媳却说既然是婚后才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就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为此闹得不可开交。”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认定为按份共有,夫妻按照房产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因此,本案中,这对老夫妇所购的这套房产并不属于儿子夫妻共同财产,儿媳妇是无权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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