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后“消失”妻子应该还款吗?
随着法治的逐步发展,人们逐渐摆脱了“父债子还”的观念,但由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混同,导致“夫借妻还”或“妻借夫还”的现象屡屡发生。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外打着用于家庭生活的旗号借款,特别是高利贷,到了还款日则“拍屁股走人”,将沉重的债务留给家庭,夫妻中的另一方只能“哑巴吃黄连”。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对夫妻债务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原告要求借款人妻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
潘某与朱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潘某一直在女方家生活。 2017年 11月1日、 3日,潘某以家庭所需为由先后向王某借款 25000 元、35000元,并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款到期后,潘某失去音信。王某认为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便向潘某妻子朱某主张债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朱某辩称潘某自2017年年初一直在外打工,长期不回家,从2017年下半年到开庭之日,潘某也一直没有回家。潘某从未对其提及此欠款,其也从未见过这笔钱,更是不知潘某的下落,不知道借款实际用于何处。另外,潘某平时有赌博的恶习,可以推定即使该借款属实,也很可能被用于赌博。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借款为60000元,借条上仅有潘某具名,朱某未具名,格式合同上仅载明用途为资金周转。在潘某夫妻二人居住的街道村居,该债务数额明显超出二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王某主张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但王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潘某在连续几天内相继借款高达6万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潘某、朱某家庭在借款期间也没有临时性、突发性大额开支需求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故以潘某个人名义所借的这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应该归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债权人王某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高文波 李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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