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任虹郡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本报讯 (临报融媒记者 邵泽玺 通讯员 杜春萌)4月27日上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任虹郡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宣判。本案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于晓东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钦杰出庭履行职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以来,被告人任虹郡纠集任井民、吴传举、任广志、任海昌、周东杰、任广运、任涛、任广明、秦蕾、任金学、任方良等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把持当地基层政权,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共实施寻衅滋事61起、强迫交易1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4起、非法拘禁2起、故意伤害1起、妨害公务1起、敲诈勒索1起、挪用资金1起。800多户村民被强行收取建房“管理费”、50余户村民被强占土地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在兰陵县芦柞镇一带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兰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挪用资金罪、盗窃罪、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重婚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任虹郡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任井民等2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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