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被车刮倒,监护人也要担责任

农村大众报 2020-07-10 15:00 大字

农村大众报兰陵讯(通讯员张希文)学龄前儿童行走在道路上时,应该有监护人看护,一旦发生意外,监护人要承担一定责任。在兰陵县,一学龄前儿童步行中被轿车刮伤,其母亲作为监护人被交警认定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6月28日14时许,在兰陵县城区某建材市场,一辆行驶中的小型轿车将正在行走的一名儿童刮擦致其受伤。受伤小孩系学龄前儿童,所幸孩子伤情轻微。

兰陵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根据现场情况和事故原因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轿车驾驶人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伤小孩的母亲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民警提示,学龄前儿童在户外玩耍或行走时,监护人或委托人一定要严加看护,不能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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