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时司法调解终化解纠纷

沂蒙晚报 2018-07-24 18:02 大字

本报7月23日讯 (记者张慧 通讯员胡顺胜) 2017年10月10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兰陵县庄坞中桥路段,刮倒了过马路的行人谢某,致谢某受伤入院。经交警认定,张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谢某出院后多次找张某索要赔偿,张某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

今年6月1日,谢某亲属找到兰陵县庄坞司法所要求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行动,与张某及其亲属取得联系,着手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从“法、理、情”方面劝解张某,张某深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只是经济条件差,负担不了赔偿,张某亲属表示,愿在自己经济承受范围内作出赔偿。司法所工作人员转而对谢某亲属做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张某的赔偿责任不可避免,但是也劝导谢某亲属能够考虑张某的经济状况,降低期望,争取达成赔偿协议。

经司法所工作人员3个多小时细致、耐心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原则下,自愿达成“张某赔偿谢某20000元”的调解协议,该交通事故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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