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贩毒数量最大案件一审宣判
近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肖某某、许某、马某某、田某某、纪某某、李某某、宋某财、宋某胜、马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宣判。
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某某、田某某、纪某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等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宋某财、马某某、宋某胜犯贩卖毒品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
经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从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10千克,后转卖给被告人许某、宋某财等人,宋某财将甲基苯丙胺提供给他人吸食或者对外贩卖,许某纠集被告人田某某、纪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宋某胜等人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另外,许某、纪某某等人还有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本案是临沂市贩毒数量最大的团伙贩毒案件,该犯罪团伙基本控制了兰陵县和枣庄市的贩毒市场,贩毒总数量110公斤,公安机关扣押猎枪、手枪6只,毒资过千万,作案区域辐射多个省市,团伙成员为争夺毒品市场在闹市、公共场所驾车追击、开枪行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组织优秀员额检察官成立专案组,多次与公安承办人座谈交流,克服时间紧、案卷多、案情复杂、被告人反侦查能力强等多重困难,解决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形成系统的处理思路,完成8万多字的审查报告,为案件的顺利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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