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提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报4月16日讯 (记者张慧) 近日,兰陵县检察院就马大青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一案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国家损失。据悉,这是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10月,兰陵县检察院在办理马大青等人污染环境案时发现,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马大青等人租赁场地非法修建炼铅炉,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熔炼加工成铅锭,并雇佣马纪田、马嘉文等人,对所收购的铅酸蓄电池进行看管、称重、拆解、运输,将从废旧蓄电池中拆解出的铅板运至炼铅厂,将炼铅厂炼出的铅锭运回拆解厂或运至外地销售。马大青等人共计使用废旧铅板480余吨,炼铅80余炉,生产铅锭310余吨,产生毒害性的废渣160余吨。
2017年5月3日,兰陵县环保局与公安局在其加工点当场查扣铅锭18.22吨,原料铅板26.37吨,废渣51.52吨。兰陵县大仲村镇人民政府共支付废渣、废旧铅板、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置费用346000元、检测费26795元。经第三方测算评估,处置被污染的土壤费用约为283000元。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兰陵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3月23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益诉讼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类型,并且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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