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引燃了70余亩山林
2014年4月4日,藏马山大村镇村民王某某上坟烧纸引发火灾,过火林地面积90亩,烧毁麻栎若干、黑松1000余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
2015年3月23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男,1959年7月生,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区人)在原临港经济开发区王家河岩北山,吸烟后随手扔烟蒂引燃周围荒草,引发森林火灾,烧死、烧伤大量松树、刺槐,过火总面积达73亩,该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8个月。
2016年3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男,山东省莒南县岭泉镇石门亭人),在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大洼村村北水库游玩时,发现水库边上废弃的渔网上粘着一只小鸟,犯罪嫌疑人杨某将小鸟放飞后点燃渔网,渔网在燃烧的过程中由于风力较大引燃周边荒草,犯罪嫌疑人扑救不了便逃离起火现场,引发森林火灾。此次山火扑救动用扑救警力500余名,过火山林面积达73.93余亩。犯罪嫌疑人杨某因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该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
警示:
森林边缘500米内不得用火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以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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