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净化市场环境 卷烟打假再创佳绩

临沂日报 2021-03-15 11:31 大字

□临报融媒记者 高德福

通讯员 王刚

临沂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工作,设立全市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小组,将烟草市场整治纳入“平安临沂”建设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召开全市烟草市场整治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烟草市场整治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了对烟草市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为规范经济社会秩序、保障财政税收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

多年来,临沂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系统内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深化与公安多警种的执法办案协作,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烟草零售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协同交通、邮管等部门建立物流寄递市场常态化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凝聚了烟草市场整治工作合力。加强“两法”衔接,积极协调检、法部门,提高涉烟刑事案件审理效率,严惩涉烟违法犯罪分子,烟草专卖打击震慑力度进一步加大。

深入开展烟草市场综合治理“齐鲁利剑”(2021)之“智战”专项行动,针对辖区零售市场的重点区域,有计划地组织交叉检查和错时检查,每季度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有效提升了零售市场监管整治效果。加大物流寄递市场综合整治力度,开展物流寄递市场精准监管、扫场盲查,实现了对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常态化震慑。扎紧道路市场篱笆,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在高速公路、国省道等路口开展联合执法,保持了烟草市场整治高压态势。2020年,全市查办5万元以上涉烟案件187起、部督案件1起,查获非法卷烟3144万支,拘捕判涉烟违法犯罪分子362人。烟草市场整治力度的持续加大,有力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烟草税利,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典型案例

案例一 “7·03”非法经营卷烟网络案

临沂市莒南县“7·03”非法经营网络案,是一起通过微信非法经营卷烟的案件。该案涉及山东省、贵州省、上海市等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2000万元,查获假冒卷烟86余万支,刑事拘留9人,逮捕6人,锁定其他涉案人员12名,其中疑似制假源头2名,过境走私源头1名,该案已达到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

根据举报信息,莒南县公安局联合烟草、邮管等执法部门查获一个快递包裹,内有假冒卷烟XX牌2条。2019年7月3日,莒南县公安局相邸派出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向县局网安大队申请技术支持,成立了“7·03”专案组。于2019年8月5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抓获嫌疑人蒋XX,并在其居所搜出假冒卷烟40.8万支,价值80余万元,于9月11日依法将其逮捕。截至案发,蒋XX涉案金额超过600余万元。

经审讯,蒋XX供出省内外连锁犯罪分子多人,涉案金额达1172.4万元。

案例二 “10·16”非法经营走私卷烟网络案件

该案是一起从越南购入,在东兴市口岸入境,通过物流运输走私卷烟至哈尔滨市等地市的分销网络销售案。主要走私销售范围是越南芒街和中国的广西、山东、北京、黑龙江、内蒙古等区域。案发查获涉案卷烟实物446.18万支,价值260万元。追查交易货单4749万支,掌握各类交易账户164个。控制和锁定涉案人员47人,其中刑事拘留7人,逮捕3人。目前初步查明涉案总价值5681.33万元。

2017年10月16日,兰山区烟草专卖局在临沂市区XX物流园当场依法查获违法卷烟共计5个品牌1600条,价值17.9744万元。经调查,这批货物是从南宁发过来的,10月16号到达临沂,共查获卷烟2768条,涉案价值达31.0957万元。

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线索,办案人员又先后截获南宁至临沂中转的走私卷烟8880条,价值99.7579万元;截获南宁至辽宁、黑龙江中转的假冒走私卷烟596条,价值8.9589.万元;截获辽宁营口、吉林松原、黑龙江绥化市中转的走私卷烟4486条,价值50.3957万元。

2018年3月份,兰山区烟草专卖局又查获自南宁发往哈尔滨、天津等地的走私卷烟案件8起,涉案卷烟3979条,涉案价值51.9218万元,经鉴定全部为走私卷烟。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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