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高中毕业后就犯罪不断 男子二次组织考试作弊被从重处罚
农村大众报莒南讯(通讯员邹旭丽丽)近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28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而立之年的张某某是莒南县石莲子镇农民。张某某高中毕业后,多次犯罪,屡教不改。
2011年3月29日,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8000元;2014年3月13日,张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2017年5月4日,张某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8年10月份,在全国组织的2018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购买作弊设备、答案等,组织廖某举、张某峰等21名考生在天津考场进行作弊,张某某以每人1500元不等的费用向作弊考生收取费用,非法获利28500元。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莒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的话: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组织作弊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
近些年的考试作弊行为大多呈现出“多人对多人”的集团式作案方式,形成了“术业有专攻”的利益链,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利,其中组织行为居于核心地位。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人员等),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组织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考生,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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