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公民信息牟利 两青年共同犯罪获刑
本报4月1日讯 (记者张慧 通讯员邹旭 丽丽) 近日,莒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快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被告人赵某、蓝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1.2万元。
赵某、蓝某分别是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青年和广西省贺州市八步区青年。莒南法院查明: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通过“熊猫采集”和“商易轻快客户综合采集软件”从网络上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QQ软件向他人出售。2018年6月7日至14日,赵某伙同蓝某通过QQ软件向他人出售个人信息,两被告人约定由被告人赵某收款,赵某销售所得归赵某所有,蓝某销售所得由二被告人平分。经统计,两被告人共非法 出 售 公 民 个 人 信 息142210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698元。
莒南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蓝某约定出售方式和获利分赃方式,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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