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健身卡可在分店使用却变卦 律师:商家不能擅自更改合同

沂蒙晚报 2019-02-25 17:31 大字

本报2月24日讯 (记者赵泽军)“办卡时承诺会员卡在各个分店都可使用,现在却只能在办卡的店使用。”22日,市民刘先生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

据刘先生介绍,2018年8月,他花费近2000元在市区通达路附近一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工作的原因,我经常往返于莒南和市区,办卡时我就说明了该情况。当时工作人员称他们在莒南有分店,并承诺该健身卡可以在莒南分店使用,不受任何限制。”

刘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办卡后,他一直在该健身房锻炼。2019年春节后,由于工作地点调整,他回到了老家莒南,没想到去莒南分店续锻炼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不能使用。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与该健身房沟通多次,至今也未得到处理。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健身房,前台工作人员表示,此前该客户办理的会员卡的确可在其他分店使用,后来他们发现部分顾客使用假卡在各分店进行消费,为杜绝上述情况,公司要求顾客必须在办卡店内消费。“当时我们还在店内张贴了告示,提醒前来消费的顾客。但并不是不可以转店使用,该情况我们尽快调查落实,经公司同意后,可以转到分店使用。”

□律师在线

对此,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称,根据相关规定,既然在办卡时告知顾客其分店均可使用会员卡,那么就应当履行该承诺。本案中,消费者办理了会员卡,其与该健身房及其分店之间就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分店也可使用会员卡”是顾客可以行使的权力,商家关于“假卡消费寻求对策”的说法不能成为擅自更改合同规定的理由,如果商家无法兑现相关承诺,消费者可要求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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