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 告

山东法制报 2019-07-08 15:45 大字

临沂水生源水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8 年 11 月 5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费)食药监食罚〔 2018〕02019 号】,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 3% 加处罚款。

由于前期通过多次方式均无法送达相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共计 16020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接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三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7 月 5 日

费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费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