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 告
临沂水生源水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8 年 11 月 5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费)食药监食罚〔 2018〕02019 号】,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 3% 加处罚款。
由于前期通过多次方式均无法送达相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共计 16020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接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三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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