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强制医疗申请案宣判

山东法制报 2018-11-14 11:13 大字

近日,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开庭审理,费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正青出庭履行职务。

2007年1月,被申请人翟某(女)与左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左某某。2017年2月,二人离婚,女儿左某某由翟某抚养。其间,翟某因被害妄想,怀疑前夫左某指使女儿毒害自己,多次殴打左某某。2018年3月29日凌晨,翟某再次怀疑左某某毒害自己,趁左某某熟睡之际,采取掐颈、捂压口鼻等方式,致其机械性休克死亡。经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翟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费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经过向费县心理医院了解翟某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情况,核实其身份、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经过,向主治医师了解翟某的精神状况、诊疗情况、是否有危害社会的可能,同时与翟某的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了解其是否有意愿或者有能力对翟某治疗和监管。该院认为翟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费县法院经开庭审理,支持费县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的申请,决定对翟某进行强制医疗。

孙玉琼  段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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