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年审,保险理赔吗?

沂蒙晚报 2018-08-23 14:15 大字

本报8月22日讯 (记者赵泽军) 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因为车辆逾期未年审,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公司告知由于“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违反合同约定,不予赔偿,这让市民刘先生着急不已。“当时购买时,他们只是把保险单给我了,并没有说还有这项免责条款,现在却这样处理,这不明摆着欺负人吗?”近日,刘先生拨打热线8966111反映。

据刘先生介绍,8月6日傍晚,他驾驶车辆行驶到费县南外环一路段时,由于未及时注意,与相同方向行驶的孙女士驾驶的车辆“追尾”,造成两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他负全部责任,对方车辆无责任。“由于车辆有投保的保险,事发后,我就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了案,当时他们也过去看了;后经交警部门调解,我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了赔偿。”刘先生说,在支付赔偿后,他将向对方支付的赔偿及个人车辆维修费用单据一起交给了保险公司;谁知要求给予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他们说我车辆6月27日年检到期,至事故发生时仍未年审,已脱检;按照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的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车确实是脱审了,但这个情况我办理保险时就已经存在。”刘先生告诉记者,为了审车需要,今年7月中旬左右,他通过朋友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后来期间由于多次出差加上工作较忙,就忘记了审车,导致车辆脱检;当天晚上从外地回来,准备去见客户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购买时,他们把保险单给我后,只是让我签了个字,并没有说还有这项免责条款,现在却突然说这样处理,让谁不生气。我就疑问,这种情况下出了事故就不予理赔?”

律师说法:

对此,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称,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对“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且“明确说明义务”不是形式上的要求,而是实质上的要求。如果保险经办人员引导投保人在免责条款处或其他相关位置签字,实际上并未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也不符合相关规定。本案中,投保车辆未年检,如果当事人投保时该情况就已经存在,保险公司理应知道或者发现,如果其却疏于检查,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即“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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