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临夏州实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批复》精神,决定在临夏州基层人民法院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具体安排如下:
(一)临夏市人民法院自2017年2月1日起集中管辖临夏州除临夏市外的七个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永靖县人民法院管辖由原临夏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下列案件仍按原管辖规定办理:
1、当事人坚持选择向当地法院起诉的案件;
2、2017年2月17日之前已经立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3、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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