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董子彪临夏州中院以女子张玉红犯抢劫罪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4月2日,临夏州中院以女子张玉红犯抢劫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临夏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4月2日凌晨2时许,张玉红搭乘马某某驾驶的私家车,在临夏市崇文路附近给马某某喝了投放了麻醉类药物的奶茶,致马某某昏迷后抢得现金1000元、价值2100元手机一部、价值340元对讲机一部。同年5月1日、11日,张玉红以同样的手段分别在临夏市大桥附近抢得买某某的现金715元、银行卡等钱物,在临夏县莲花码头抢劫苏某甲现金3100元、价值2700元手机一部、银行卡等物。
同年5月19日,被害人买某某在临夏市中心广场发现张玉红后将其扭送到临夏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从张玉红租住的屋内查扣了所抢的对讲机及可疑药片,经检验,可疑药片中检出舒乐安定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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