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被追责
◇记者 金振华 文/图
鑫报讯 2015年4月4日14时20分,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虎关乡吴坪村村社道路发生一起三轮汽车翻车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4万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4月5 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临夏州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责任调查组),邀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临夏州人民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马国成,三轮汽车驾驶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白建荣,鸣鹿乡副乡长,兼任乡交管站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马文成,虎关乡副乡长,兼任乡交管站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吴广斌,鸣鹿乡乡长,建议行政记大过处分;马得川,虎关乡乡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马永盛,鸣鹿乡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继卿,虎关乡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邓连军,康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郭诚,康乐县公安局副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马成华,康乐县副县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李光玺,康乐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建议以上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涉嫌失职、渎职的,由 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同时,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建议临夏州委、州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建议康乐县委、县政府向临夏州委、州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临夏州将“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在全州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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