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杀人只为一部手机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10月23日,站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的被告人身高不足1.5米,身材瘦小、干瘪,很难令人相信就是这样一个孩子曾为了一部手机而挥刀杀人……
站在被告席上的“小孩”名叫马世雄(化名),来自甘肃省康乐县,户籍证明显示他出生于1997年。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8日6时许,在城关区段家滩路1042号出租院内,马世雄因邻居X某不愿出借手机,而对X某怀恨在心。同日18时30分许,马世雄借故前往X某的住处,趁其不备,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在X某的头部、胸部等处捅刺数刀,直到眼睁睁看着X某死亡后,马世雄拿着手机一部和现金150元逃离现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马世雄虽然犯罪时年仅14周岁,但其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不应从轻处罚,只能适当减轻处罚。法院一审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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