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六次会议

兰州晚报 2012-03-27 18:06 大字

本报讯  3月26日,。会议传达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并将对《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甘肃省专利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进行审议。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还有: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议案;审查批准《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审查批准《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审议人事任免事项及其他事项。

相关新闻

甘肃省拟修改4件地方法规

暂住人口不再责令限期离开

本报讯甘肃省拟采用“一揽子”打包的形式,对《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3月26日上午,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发明向大会作了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甘肃省现行有效的160件地方性法规、58件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了专项清理和梳理(兰州市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由其自行办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了一揽子打包修改以上四部地方性法规的意见。

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暂住管理办法

《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补办手续,或者责令暂住人限期离开暂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列》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并未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甘肃省条列中“责令暂住人限期离开暂住地”设定了限制公民人生自由的强制措施,属清理范围。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本条修改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补办登记手续。”

不安装分户水表,不再被限制用水量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户计量收费而实行包费制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限制其用水量,并按每户一百元计算处以罚款。”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办法中“限制用水量”的规定属于设定了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属清理范围。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本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户计量收费而实行包费制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按每户一百元计算处以罚款。”

侵占航道不再被责令强制拆除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一)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拒不清除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造成航道损坏

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以不超过航道损失40%的罚款。”该条设定了“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和“拒不清除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两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需要清理的原因有二:一是条列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这两部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此方面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条列无权设定这两项强制执行的方式;二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设定代履行必须经过催告这一程序,而条例并未规定这一程序,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相一致。基于以上原因,第二十六条应在清理的范围之内。据此,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造成航道损坏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以不超过航道损失40%的罚款。”

破坏林地界桩不再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林权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此种行为都没有“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规定;并且该条也没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程序,也应在清理范围之内。据此,建议将本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林权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新闻推荐

惠民新政出台看看哪个惠及您

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兰州晚报讯(记者方言)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

积石山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积石山,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