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河县“3·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公示

民族日报 2019-04-15 09:06 大字

一、事故基本经过

2018年3月13日0时8分,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城关镇赵家村驾驶人马某,驾驶广河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甘NN30**号小轿车,搭载4名人员,沿广河县南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定西市临洮县衙下集镇驾驶人康某停放在行车道上的甘J25***号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小轿车内4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时,马某驾驶车辆在法规规定的限速60Km/h的城区道路上以124.3km/h—132km/h范围内的速度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康某驾驶超载的车辆因右后轮胎爆胎,将车辆停放在左侧行车道上,未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打开示廓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三、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1、在本起事故中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定西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由定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2、本起事故中未按规定落实GPS车辆24小时动态监管制度、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的广河县某汽车服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其予以经济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

1、当事人马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在本起事故中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注销其所持的C1驾驶证。

2、康某驾驶甘J2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广河县南滨河路西延伸段超载30%以上50%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康海处记驾驶证六分,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四、事故教训

(一)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二)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文明交通意识,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努力创造有序、畅通、安全、绿色、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车辆驾驶人监管。

(四)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行驶,不违法停车。

临夏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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