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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显真情失足青年获挽救

民族日报 2017-07-18 09:10 大字

【案情回放】

马某是广河县阿力麻土乡古城村90岁高龄的老人,儿子患脑溢血瘫痪卧床多年,儿媳患多种疾病,无劳动能力。一家人的重担落到了20岁的孙子马某某身上。2015年初,马某某在打工过程中认识王某某,一来二往,双方很快熟悉了。起初王某某以玩耍为由,将马某某带到了临夏,在逛街过程中,王某某盗得一辆摩托车,其自行销赃后给马某某200元赃款,自小生活于贫困家庭的马某某第一次这样轻而易举地得到了200元,就不假思索地跟随王某某先后从临夏市成功盗窃了四辆摩托车。2015年12月27日,王某某让马某某盗窃一辆摩托车时,被他人现场抓获,王某某逃之夭夭。马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在王某某带领下参与盗窃的全部事实。

【办案经过】

马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捕,他90岁爷爷到办案单位哭诉,办案单位让马某为孙子聘请律师辩护。最后在他人引领下,来到了临夏州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中心将此案指派给我负责办理。

接案后,我依法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到看守所会见马某某。通过阅卷和调查后认为,首先帮助马某某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能更好地挽救这名失足少年,其次马某某及其家属需赔偿失主的车辆损失,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为此,我再三与马某沟通协商,最终马某尽数拿出了自己多年攒下的4300元,亲戚、邻居自愿捐款9200元,凑足了赔偿款,经办案法官舍伟真多次打电话联系,找到了四名受害人,如数支付了赔偿款,因另外两名受害人无法取得联系,辩护律师带马某某家属到临夏县满路山和临夏市枹罕镇将车辆折价款送到家里,后受害人主动打电话给法院办案人员,要求对马某某宽大处理。到法院开庭审理时,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马某某属于特困家庭人员,迫于生活压力,在维持生计过程中,受到社会不良之人的影响,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马某某犯罪自身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这种家庭、社会的责任由马某某来全部承担,有失法律的公正;2.马某某是受王某某引诱,一时犯糊才跟王某某一起实施了盗窃,马某某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且盗窃数额只是“较大”,应属情节比较轻微;3.马某某在抓获后及时供述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具有准自首(余罪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马某某家属在经济情况十分拮据的情况下,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对部分受害人亲自登门赔礼道歉,完全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5.马某某无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在法庭上,马某某已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因此,综合马某某在案中的行为、马某某家属案外的行为,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以体现“教育为主”的原则。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72条等条款之规定,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办案感言】

1.根据《刑法》第7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规定:对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临夏市人民法院所作判决书完全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教育和挽救了马某某,又给予了适当的惩罚。有助于马某某改过自新,使之成为社会有用之人,而不至于成为社会的负担。

3.法律援助是一项保障贫、弱、残者平等地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对真正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使他们的呼声得到法律认真的倾听,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使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社会各个群体得以普遍实现,这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所在,也是援助律师实践社会责任和社会正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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