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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广河县原县委书记马宗明获刑13年

西部商报 2016-10-12 00:00 大字

(记者 陈振峰) 2015年4月30日,本报曾以《被控涉嫌三宗罪,广河县原县委书记马宗明在定西中院受审》为题,报道了广河县原县委书记马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事,该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经过一年半的漫长等待,昨日记者获悉,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对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委原书记马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马宗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对受贿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马宗明在担任广河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日常工作和干部提拔任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700.639万元、美元26万元。被告人马宗明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2011年7月,马进德未办理土地审批、规划等手续,在广河县城关镇石那奴村修建百力花园22层商住楼一栋。2012年底,上级有关部门在检查广河县有关工作时发现该工程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要求广河县整改。时任广河县县委书记马宗明,在明知百力花园商住楼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仍通过书记办公会形式决定对拆除部分由财政资金给马进德补偿,造成国家损失529.9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宗明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滥用职权罪中挽回了部分损失,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马宗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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