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首次发布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1月2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这十个典型案例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包括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社会保障、工伤认定、消防、食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等,都与民生息息相关。
■基本案情2012年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天下宝贝园”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火灾隐患,遂责令天下宝贝园于2012年3月22日前加以改正。当日,消防支队还对天下宝贝园的营业区域及配电箱进行了查封,并制作了《临时查封告知笔录》和《临时查封现场笔录》。次日,消防支队经集体研究作出了兰公消封字[2012]第0006号《临时查封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天下宝贝园不服,向兰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天下宝贝园作为原告,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方为消防支队。■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认定原告经营的“天下宝贝园孕婴童生活广场”为儿童活动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已经达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程度,并作出临时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对于安全生产领域树立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的安全意识起到了督导作用,也有利于督促各经营主体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则,确保生产安全。隐患是安全的“蛀虫”,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是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安全监管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职,被告积极行政,依法行政的作法应予肯定。
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强制案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09年8月31日,被告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依法查扣正在装运“地沟油”的冀-71104号车。2009年9月29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该车车主王红亮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2009年10月14日,该局作出没收废弃食用油脂50桶(8.5吨),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并未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其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被告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当下社会反响极其强烈的热点问题。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担负着守护百姓“舌尖”上安全的重任。对公众的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废弃食用油脂回收行业应当加强监管。此类经营者在异地经营时,如果没有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仍然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该案判决生效后,对打击非法买卖“地沟油”等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基本案情原告王玉娟与丈夫廉正于2002年4月离婚后,与两个孩子一起生活,户口虽已与廉正分开,但是土地并没有进行分割。2010年,镇政府征地时,廉正本人不同意征地,拒绝在征地手续上签字,被告马跑泉镇人民政府据此未给该户支付补偿款。原告王玉娟要求查阅镇政府关于征地的相关信息,被告以原告主体不当为由予以拒绝。原告遂向麦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公开相关信息。■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信息,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在法院的督促、建议下,被告将原告诉请的相关信息即征地公告、征地范围、补偿费发放单等交由原告查阅,原告以其目的达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麦积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典型意义农村妇女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征地信息知情权应予以保护。信息公开有利于督促政府依法行政,也有助于当事人及时了解有关自己合法利益的信息,并为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畅通渠道。本案的审理有助于公民树立法治意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原告刘桂英将从他人手中购得的出租车行驶证、营运证交到被告武威市运管局内设的出租车管理科负责人处,申请对该车辆进行报废、更新登记。被告一直不作答复。2010年5月10日,因该车达到报废标准,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进行注销登记。2013年2月21日,原告又以书面形式向被告递交车辆报废、更新登记申请,但被告一直没有对原告的申请做出相应答复。经原告询问,被告称,原告的申请超过时限,且材料不全,因此不予办理相关登记。原告以被告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凉州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出租车办理报废、更新登记手续。■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于2009年11月将车辆进行报废、更新登记的相关手续递交到被告下设的出租车管理科负责人处,因该科负责人系被告的工作人员,其接受原告的相关手续后,应视为被告已接收到原告的申请手续,被告有义务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应答复。被告收到原告相关材料后,未有任何表示,已超过法定期限,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遂判决责令被告限期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因致使行政相对人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曾经提出申请时,应当推定申请人提出了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许可的申请,依法应当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超过法定期限不做出许可决定,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的审理有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完善工作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说明除以上案例外,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还有酒泉市肃州区政府土地行政批复案、庆阳市医疗保险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酒泉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案、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广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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