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赔偿款拿到了”
“我一直以为检察院支持被告人申诉意见,我的赔偿款就更拿不到了,没想到检察官办理案件后,我的赔偿款拿到了,真的是出乎意料,感谢检察官!”国某民事申诉案一审原告宋某如是说。
近日,阳谷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召开听证会,对一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并促进双方进行了民事和解,进一步化解了社会矛盾,提升办案质效。
2019年2月28日,宋某因与国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张某、国某赔偿各项费用。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国某、张某向宋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8151元。国某对该判决不服,向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经审查查明,某塑胶颗粒有限公司并非国某、张某合伙经营,国某和宋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成为该案赔偿义务人,应当监督阳谷县人民法院依法纠正。
同时,承办检察官还了解到,阳谷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国某采取了执行措施,对其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作为案件受害人的一审原告宋某并未得到法院判决的相关赔偿款,一审另一被告张某虽然目前没有赔偿能力,但其对第三人拥有债权,且有通过债权转让支付赔偿款的意愿。
为了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消除涉检信访隐患,检察官决定就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推动民事和解。听证会上,申请人、其他案件当事人先后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并对案件作出最后陈述意见。
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办理情况、调查核实的证据、法律适用审查进行了说明,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情理沟通。听证员对案件办理发表了评议意见,并对检察机关以举办听证会的方式推进司法公开公正,社会矛盾化解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当事人各方对检察机关办案表示理解,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听证会后,检察官就赔偿义务人以债权转让形式支付赔偿款的意愿,主动推动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当场签订和解与协议,并将协议书移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和解协议的签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处分权能的有效行使,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矛盾化解,是阳谷县人民检察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成功探索,有力提升了检察司法公信力,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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