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小时,口头合同纠纷化解了
■本报记者 苑莘
这是一起发生在本地种植户和外省客商之间的口头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努力,纠纷得到较好解决,其中,联合调解等做法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解决思路。
11月10日,江苏省丰县梁寨镇的刘厚君通过莘县观城镇后朱庙村的经纪人刘某撮合,与该村刘某某口头订立了山药买卖合同,刘某某将自己种植的8亩(1亩约合666.7平方米)山药,以4万元的价格打包卖给刘厚君,由刘厚君自行收获、销售,自负盈亏。当时,双方签订了“口头协议”:刘厚君交给刘某某定金10000元;若刘某某违约返还刘厚君2万元;若刘厚君违约所交定金1万元不退。
签订口头协议的第二天,刘厚君在通知刘某某之后,带着挖掘机和10多个民工开始挖山药。挖了1天多时间,刘某某发现自家的山药远远高出预估产量,就要求刘厚君加钱。协商未果后,双方发生争吵,刘某某夫妇站到挖机前强行阻挡机械和民工作业。双方从相互指责,发展到口出不逊,矛盾进一步恶化,无奈之下刘厚君报了警。观城派出所干警及时出警,通过教育稳定了双方情绪。
接到干警的电话,观城镇调委会主任李德义立即赶到,了解基本案情后与干警赵伟、后朱庙村党支部书记刘中华共同调解这起纠纷。
李德义等人经过分析、研究,商定了调解方案:现场勘验、就地取证、当场调解。调解员带双方当事人来到山药地现场,把已挖出的山药成色、价格与相邻几家进行比较,用事实说话;通过勘验,大家认为:今年山药行情较好,刘某某的山药产量属于中上水平,4万元买断8亩地山药,价格明显偏低,“口头约定合同”有失公平。
调解员把刘厚君叫到一边,做起思想工作。通过苦口婆心地解释,刘厚君愿意在原来4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万。
买方做出让步后,调解员又做卖方刘某某的工作:“口头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一经成立就受法律保护,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单方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强行阻挡人家挖机和民工作业,要承担因此造成的误工损失。通过一番劝导,卖方刘某某感到自己的确有些理亏。看到刘某某面露愧色,调解员“趁热打铁”,把刚才买方的态度告知了刘某某,刘某某当即改变了“不增加两万元,拼命也要解除合同”的过激要求,表示服从调解意见。
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调解员当场让双方签订了书面《打包式山药买卖协议书》。就这样,通过3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调解员依法依情依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化解了这起即将激化的山药买卖纷争,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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