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代偿”,让非法狩猎者成为生态守护者
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拓展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生动实践,而具体办案中如何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的考量之所在。近日,经莘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人孙某某被判以“劳务代偿”形式折抵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并以道歉信的方式就其非法狩猎野鸟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 就为了果园的果子,没想到闯了那么大的祸,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都怪自己不懂法啊……”说起自己的行为,孙某某懊悔不已。孙某某经营一家果园,每到果子成熟的时候都会被鸟儿啄食,“每年都损失不少,我这也是病急乱投医了。”
为防止鸟类叨啄果子,2020年11月,孙某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自行购买了长200 米、高3 米的粘网,用竹竿支撑立于自家果园一侧,致使大量野生鸟类死亡,对生态资源造成严重损害。
案件移送到莘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认真审查卷宗、询问当事人、咨询林业部门,查明了孙某某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据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粘网共捕猎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鸱鸮 、红隼2只,三有保护动物戴胜、灰喜鹊等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鸟类103只,致使105只野生鸟死亡,造成的国家生态价值损失61900元。
检察机关认为,孙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时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应当就国家生态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莘县检察院就孙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承担因非法狩猎造成的国家生态价值损失 61900 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孙某某因患病无法从事较重体力劳动,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妻子打零工与低保补助金,且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难以支付巨额国家生态价值赔偿费用。 而在案发后,孙某某由于承受不住打击突发严重疾病入院治疗,让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 该案中,孙某某的本意是为了防止麻雀等鸟类叨食果子才架设了粘网,其捕猎野生动物主观恶意较小。”综合考虑到其犯罪情节、 社会危害性、 悔罪表现及公益诉讼履行意愿,经院领导集体研究以后,莘县检察院决定让孙某某“以劳代偿”,同时就工时认定、劳务内容、人身安全以及监督管理等细节内容与相关单位多次交换意见,并与孙某某反复沟通,最终确定了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赔偿金的方案。
“ 我们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与他达成以提供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赔偿金的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孙某某应提供不低于300日的公益劳动,由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在指定范围内巡逻、发放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材料,另外规定每发现一次非法狩猎、砍伐、点火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可以折抵20日,同时孙某某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7月27日,莘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认可调解协议规定的内容,依法确认孙某某通过提供公益劳动的方式代偿国家生态价值损失。孙某某保证愿意配合做好劳务代偿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 以劳代偿比单纯一次性经济赔偿更有利于生态的修复与治理,也更有利于教育引导社会公众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莘县检察院检察长姜澜介绍,“检察机关之所以代表国家提起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在办案中也应当注重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始终以修复生态为出发点、落脚点,更有助于营造和谐良好的法治氛围,提升社会治理效果。”
据了解,莘县检察院已就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提出了设立禁猎区、禁猎期并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加强普法宣传、联合执法和监管力度等建议,助力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从事后治理向事前防范转变。
吴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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