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又悔婚彩礼嫁妆怎么办?

山东法制报 2020-05-08 14:19 大字

青年男女订婚后又分手,昔日情侣因彩礼闹上法庭。近日,莘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作出酌情返还彩礼判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和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一见钟情,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 2015年8月12日(农历)举行订婚仪式,于 12月18日(农历)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因原告不到结婚年龄,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双方同居生活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08000元;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项链、苹果手机、人身保险并支付购车款26600元。 2017年,双方因经常各自在外打工,聚少离多,发生矛盾,原告遂提出要与被告分手,并于 2018年3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 208000 元、赠与财产28000元并返还购车款26600元,被告则要求原告返还在原告处的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等陪嫁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婚约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在交往中为被告购买人身保险和手机等属于为增进感情的赠予,女方可不予返还。而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汽车的费用,该款来源被告未主张是同居期间共有财产,且该车辆已由被告处理,对该26600元被告应返还原告。关于被告陪嫁财产,公民的个人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陪嫁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其同居关系解除时,在原告处的被告个人财产应由原告返还。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110000元、购车款26600元,原告张某某返还被告赵某某陪嫁财产。对此,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无异议

【法官说法】

“一见钟情订婚约,一朝变脸法庭见。”该案承办法官马敬启说,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彩礼范畴,解除婚约后可否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返还多少以及陪嫁财产是否应当返还。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彩礼属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男方给女方的财物,该案中的110000元礼金属于彩礼范畴,而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手机、购买人身保险等系为增加双方感情的赠与,均不属于彩礼。又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原告提出解除婚约对被告今后谈婚论嫁或多或少带来一定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法院遂判决被告酌情返还原告彩礼和购车款,原告返还被告陪嫁财产。

王希玉王子强

新闻推荐

这不算啥 记莘县十八里铺镇卫生院扶贫专干高立民

高立民同志自接管健康扶贫相关工作以来认真学习健康扶贫工作相关政策,动态掌握数据变化,努力掌握每一位建档立卡贫困户的...

莘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莘县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