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园当众杀害三岁无辜儿童,聊城一故意杀人犯伏法
本报讯 悍妇因怀疑超市的食用油为地沟油,将素不相识的某超市原雇员女儿在幼儿园教室当众杀害。5月 24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马红玲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聊城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被告人马红玲购买莘县王庄集镇某超市的食用油食用后感到身体不适,怀疑该油系地沟油并致自己及两个儿子均身患癌症,后与生产商及超市交涉未果心生怨恨。 2016年4 月初,被告人发现与自己素不相识的某超市前雇员张某之女李小花(化名,殁年3岁 )与其子王某某系幼儿园同学,遂产生报复杀害李小花之恶念,并准备作案工具刀子。同年4月13日14时 30 分许,被告人事先将刀子藏匿于自己缝制的上衣袖口口袋,送儿子王某某到某幼儿园小一班教室内,在二十余名幼儿在场的情况下,趁李小花不备,寻机持刀将李小花颈部割破,致其倒地后,再次用刀子切割李小花颈部,致李小花颈部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当场自杀未遂,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患有抑郁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聊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红玲仅因生活琐事无端猜疑迁怒于无辜幼儿而预谋杀人,持刀连续切割李小花颈部,致其死亡,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切割被害人要害部位的行为,并导致李小花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虽患有抑郁症,但经鉴定,其在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在幼儿园教室内二十余名幼儿均在场的情况下持刀杀害无辜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和意图极为恶劣,其侵害对象是未成年人,在量刑时应从严考虑。尽管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并无悔罪表现,也无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意愿,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予以严惩,且初犯情节也不适用罪行严重的犯罪,不能以初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因故意杀人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丧葬费应予赔偿。
据此,聊城中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马红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红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张某丧葬费29098.5元;犯罪工具刀子一把予以没收。
聊城中院判决后,马红玲不服,提出上诉。经省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最高法院核准省法院维持聊城中院判处马红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王希玉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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