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案例公布 卫生院乱排污卫计局不作为被判违法

山东商报 2018-06-08 14:11 大字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一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据悉,山东省法院依法严惩各类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一年来共审理涉及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34件。记者杨紫慧

果树被毁证据不足仍得补偿

薛春秋驾驶重型罐式半挂车时发生事故,造成运载氢氧化钠的重型半挂车侧翻在经十东路北侧绿化带内,罐内30吨32%氢氧化钠泄漏。部分氢氧化钠液体流入事发地北侧的小河沟,造成PH明显升高,对小河沟水质和其底泥造成了较大的污染影响。事故发生后,程子芳浇地时将带有氢氧化钠的水浇到地里,造成果树全部死亡及土地严重碱化无法耕种。程子芳提起诉讼,请求薛春秋、瑞通运输队、中国财产保险沧州分公司赔偿果树补偿款4万元。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泄漏事件与程子芳案涉承包地苗木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虽程子芳对涉案土地及果树具体经济损失的鉴定请求,因缺乏资料、费用较高而终止鉴定,但程子芳要求瑞通运输队承担果树补偿款合理合法,法院参照地上附着物的征地补偿标准,对程子芳主张的果树补偿款进行计算。故判令中国财产保险沧州分公司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程子芳果树补偿款37422元。

乡镇卫生院装上污水处理设施

2012年,莘县张鲁回族镇卫生院在建成病房楼时,未同时建设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并将医疗污水通过地下管道直接排入莘张沟中。经检测,该卫生院直排的医疗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粪大肠杆菌等均超出山东省医疗废物排放标准的限值,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莘县卫计局在对张鲁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校验时,未依法审查其是否设置并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在其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情况下,将校验结果评定为合格。2017年1月23日,公益诉讼人莘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张鲁卫生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但经检察机关现场核实,张鲁卫生院的医疗污水至今仍直接排放至莘张沟中,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鲁卫生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导致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污染风险。被告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制止,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因此,判决确认被告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案判决生效后,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辖其他十七个乡镇卫生院均安装了污水处理设施,并全部验收合格。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生态修复金直接进专项账户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路荣太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直接排入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对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造成污染。2016年12月20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对其刑事判决。公益诉讼人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在淄博市目前尚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下,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益诉讼人要求路荣太承担污染土壤治理及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于法有据。故判决被告路荣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费38400.00元,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据了解,该案是《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后,全省首例直接判令被告将生态修复金直接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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