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政法委原书记受贿获刑
□记者肖会
通讯员王希玉柳延芳报道
本报莘县讯3月21日,莘县人民法院对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委原书记张廷辉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廷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张廷辉在任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期间,非法收受辖区某公司董事长送的聊城市某小区房产一套(含车位),为该公司在某国际金属物流园项目建设审批、征地拆迁及政策扶持方面谋取利益。该套房产当时价值101.9791万元(含车位)。
2016年10月,张廷辉为逃避组织调查,将该套房产退给了某公司董事长。2017年7月4日,莘县人民检察院将该套房产查封。此外,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张廷辉在任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期间,分两次非法收受某公司董事长送的20万元银行卡、10万元银行卡各一张,共计人民币30万元,为该公司在某国际金属物流园项目二期工程的征地、拆迁等方面谋取利益。2012年10月,被告人张廷辉在任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期间,非法收受某公司实际负责人送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为该公司在土地使用税等税收返还以缓解其资金紧张方面谋取利益。被告人张廷辉在任蒋官屯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期间,为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在项目引进、工程施工、业务开展、政策扶持及兑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要求该公司安排其妻子在公司工作,并在其妻未在该公司实际工作的情况下,自2009年10月至2013年6月领取了该公司为其妻发放的工资、奖金20.35万元,该公司还为其妻交纳了社会保险金、公积金2.42万元,共计22.77万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廷辉的家人退出了赃款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廷辉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张廷辉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退出了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廷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同时,被告人张廷辉受贿所得聊城市某小区房产一套(含车位)追缴后,予以没收。被告人张廷辉退到莘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30万元由莘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剩余赃款人民币62万余元,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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