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聊开市监罚送告〔2021〕102001号

聊城日报 2021-10-21 10:10 大字

杨德虎:

本部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开市监处罚〔2021〕100号),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部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开市监处罚〔2021〕100号),内容是:2021年1月11日聊城市东昌府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周公河农贸城北环三区-A31号商铺小虎超市现场检查,现场依法查获8个品种共计2.2条卷烟,后经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卷烟中有6个品种共计1.5条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后该案移交我部进行处理。经调查,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额为474元,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309元,卷烟实际售出情况无法核实,违法所得无法认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聊城市东昌府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东烟移〔2021〕第0013号)、聊城市东昌府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R-WZ37P210100066)、杨德虎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2021.05.10)、山东省烟草专卖局2020年《山东省内在销卷烟涉案零售价格目录》。因调查过程中你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且邮寄文书无法送达,我部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在《聊城日报》刊登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聊开市监听告〔2021〕028号),告知了我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公告送达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我部认为,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你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开市监处罚〔2021〕10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或通过山东财政公众号非税缴费服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李岩 联系电话:0635-8512315

联系地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北路9号中通集团9楼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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