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基本农田 17人被限期复垦修复 全市首例耕地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聊城日报 2021-06-17 10:11 大字

法官说法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谁毁损,谁复垦。”毁坏耕地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被毁坏土地的修复义务。该案的判决对于农村存在的毁坏耕地、乱占耕地等违法现象是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对提高广大群众的耕地保护意识、落实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具有积极作用。

本报讯(记者 朱玉东 通讯员 王希玉 陈闪)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毁坏基本农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某、路某某等17名被告对毁坏的耕地限期复垦修复或承担土地复垦费。据悉,这是全市法院判决的首例耕地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0月27日,被告路某某与本村村民王某某等16人签订书面协议,以土地整平的名义取土。王某某等人分别将自家耕地上的土卖给路某某。同年10月至12月,路某某将上述村民共计26.8余亩(1亩约合666.7平方米)基本农田里的土转卖给青岛某工程公司用于高速公路土方建设。经鉴定,上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涉案耕地的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涉案土地的治理与复垦费用需15.5万余元。2019年10月,路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但受破坏的农用地一直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状态。2020年6月8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被告王某某等人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为谋取经济利益,同意路某某在耕地中取土,造成耕地的破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路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联系本村村民在耕地中取土转卖,破坏耕地,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与各土地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进行复垦,不履行复垦义务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承担土地复垦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鉴于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某等16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各自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如被告不能按期履行义务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被告应于土地复垦期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之日起十日内各自承担4043元至21025元的土地复垦费用。被告路某某对上述土地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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