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东昌府区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调解“跳单”案
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跳单”行为所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据悉,这是该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化解的“跳单”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份,吕某将其一套房产挂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处委托销售,售价120 万元。同年 11月份,陈某到某房地产公司浏览公布的房源时看中了这套房屋。于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置业顾问便向陈某详细介绍房屋格局、价格等相关信息,并先后两次带领陈某及其妻子王某实地看房。陈某夫妻对该房屋非常满意,于11月9 日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交纳购房意向金2000元,并与某房地产经济公司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协议,约定以国家允许的成交总房款百分之二计算中介费佣金。
经纪服务协议签订后,陈某提出要与房主当面再协商房屋价格,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遂联系房主并组织双方面谈议价,陈某要求房价降为118万元,房主则坚持120万元不变。后来,陈某以房屋价格未谈拢为由,让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其交纳的2000元购房意向金。但随后陈某抛开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房主私下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知悉后,遂将陈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中介服务费24000元。
《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该院办案法官认为此案以调解结案对维护双方利益更为适宜,随即对当事人做了大量调解沟通工作,适用民法典规定充分向当事人辨法析理,最终促成当事人握手言和,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从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法官说法】:
此案由该院立案庭诉裁团队法官白玮承办。据白玮法官介绍,在民法典颁布前,对于“跳单”行为,主要根据《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跳单”行为进行认定,判定违约方承担责任;民法典颁布后,对“跳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存在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况下,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可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王希玉李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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