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供暖时间拟增加15天 提前5天,延后10天,费用不变,正在征求意见

齐鲁晚报 2020-10-30 04:43 大字

本报聊城10月29日讯(记者郭庆文)随着天气变冷,供暖问题备受市民关注。10月29日,记者获悉,聊城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城区集中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拟将市城区采暖供热(含居民、非居民)时间调整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5日,与往年11月15日到次年3月15日相比,不仅提前5天供暖,供暖时间增加了15天,而且取暖费用不变。

公告称,为提高市城区居民生活质量,增加采暖舒适度,降低工业用热成本,根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市城区集中供热具体情况,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居民及非居民采暖供热问题。第一,将增加采暖供热天数。为提高市城区采暖用热户舒适度,将市城区采暖供热(含居民、非居民)时间调整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5日,并可根据每年气温情况适当调整供热时间。第二,明确居民、非居民采暖供热各环节价格。供居民取暖用热出厂价格为每吉焦37.6元(112.3元/吨),转供热单位结算价格为每吉焦48.1元(143.7元/吨);供非居民取暖用热出厂价格为每吉焦42.2元(126.1元/吨),转供热单位结算价格为每吉焦54元(161.4元/吨)。居民、非居民终端用户按面积计费价格政策仍按聊价工字(2011)88号文件执行,两部制供热价格政策仍按聊价工字(2014)114号文件执行。第三,增加采暖供热天数期间,供热各环节不得另行收费,即各供热企业、转供热单位之间热量结算周期为每年11月15日0时至次年3月15日24时。

关于工业用热价格问题,调整工业用热价格,调整后的工业用热出厂价格为126.1元/吨;工业用热终端销售基准价格为161.4元/吨,可上下浮动10%。

公告称,该通知适用于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自2020年1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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