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喷漆受处罚
案件概况
2020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汽修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汽修厂有从事露天喷漆的迹象。经过现场调取监控发现,该单位于2020年5月24日上午,对汽车部件进行过露天喷漆作业。该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该汽修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案件分析
依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涉案的汽修厂违规操作,没有在喷漆房内对汽车部件进行喷漆作业,而是在喷漆房外进行了露天作业,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整,该单位在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后,积极改正并交纳了罚款。
案情提示
该汽修厂是一家从事二类汽车的维修和保养的单位,在汽车维修过程中需要给部分汽车配件喷漆,新来的工人违规操作、负责人监管不到位导致没有在喷漆房内进行喷漆作业。虽然当时没有被发现,但是三天后执法人员对汽修厂现场检查时还是发现了从事露天喷漆的现象,并且通过调取监控、调查询问等方式证实了该单位实施露天喷漆这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普法,告知该单位相关法律规定。该汽修厂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并表态今后一定严格遵循规范流程,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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