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恐将面临刑事处罚

东昌时讯 2020-06-16 07:45 大字

案件来源:

2019年11月2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瑞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快餐馆经营的发酵面团、火烧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给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快餐馆送达上述《检测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相关权益,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快餐馆负责人表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处置过程:

执法人员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快餐馆发现“坚石”香甜泡打粉,在其操作间内操作台下层货架上发现香甜泡打粉一袋(已开口)。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销售国家卫计委明令公告的禁止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公安部门移交了该案件,2020年3月23日公安部门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立案开展了后续调查。

案件点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食品经营者应当提高警惕,严守食品安全关,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仅面临着严厉的行政处罚,一旦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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