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评审环节存在问题 专家、招标代理公司同时受处罚
一、基本情况
东昌府区财政部门在2018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开展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聊城市东昌府区2017年度XXX规划编制项目”过程中,发现项目的评审环节,有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分值进行打分,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在最后的汇总也没有发现该问题。根据检查结果,该项目存在违规情况,作出相关处罚。
检查人员将相关内容进行留证,并就相关问题对当事专家进行了质询和相关笔录等程序;对组织招标代理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确认。最终,财政部门在证据明确清楚的情况下,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进行了相关告知其申辩的权利,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给予专家高XX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资料汇总阶段没有履行好复核检查的责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罚。
二、案件中存在问题解析,法律依据和处罚条款
财政部门在检查和查阅相关该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过程、招标文件的内容时,认为该项目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之一:专家在评审中出现打分错误,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综上,专家在评审中,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财政部门认为: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处理专家的过程中,考虑到专家打分出现错误分值也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没有影响项目的排名顺序,在对专家质询中自己认错态度也好,所以财政部门处罚力度相对较轻,给予最低限度的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高XX警告一次,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在处罚过程中,因处罚个人金额超出了《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政府规定的金额,已告知其有申辩和需要进行听证的权力。
问题之二:招标代理公司在这个项目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否可以认为专家打分没按规定,只是专家的个人行为,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关系,不应受处罚?
财政部门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汇总阶段没有履行好复核检查的责任,程序把关不严谨,流于形式,代理公司执业人员业务水平不足,制度落实不到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案件启示]
在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时,招标代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不能将公司的责任义务履行不到位,即使不是直接责任人,一样要受到处罚;作为专家虽然在这个项目中,他的打分没有影响项目的最终结果,但是其行为依然是违法,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政府采购是一项重要而严谨的工作,不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进行,也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去按制定的招标文件去评审,因为招标文件是整个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虽然颁布并进行了10多年的时间,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及随着时代发展的变化,需要完善的地方还特别多,任重道远。(黄显康)
新闻推荐
本报讯(聊城日报全媒体记者张荔通讯员田红伟)近日,东昌府区堂邑镇聚焦顽疾难题、强化责任担当,动员全镇上下凝心聚力打好冬季...
聊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聊城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