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审议 城市养犬有了“文明绳”
□文/图聊城日报全媒体记者张洁
12月17日,《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在聊城,文明养犬新时代即将到来。● 城区养犬要登记 ●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升,爱好养犬的人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引起的矛盾冲突也逐渐增多,亟需政府干预。
在城市,特别是一些新社区,人口密度大,邻里间相互接触却很少,邻居中谁家养犬很多人都不清楚。养犬登记、免疫是做好养犬管理的基础工作。条例草案针对现状不足主要从多个方面作了规定:明确聊城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分类管理,重点管理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登记制度,并在免疫接种时植入电子芯片,一般管理区(乡镇辖区)实行免疫制度;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并发放犬只信息登记证、犬只标识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到犬只留检场所。
● 城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
禁养犬的品种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个人养犬的,小型犬每户限养两只,中型犬每户限养一只。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养犬人应当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送交犬只留检场所。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凭犬只实施绝育的证明,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后五日内办理犬只信息登记,并符合四个条件: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地的合法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犬只未列入禁养范围。
养犬登记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应当于签注期满前30日内,携带犬只及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签注手续,连续两年未签注的,注销犬只信息登记证。
● 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
遛犬不牵绳、不给狗狗戴嘴套等不文明养犬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条例草案明确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特别对携犬出户作了规定,如要求养犬人“为犬只佩戴犬牌”,在重点管理区内则还有装入犬笼、使用不长于一米五的犬绳、为犬只戴嘴套且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
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明文规定。
犬只是否能进入所有公共场所?条例草案给出了否定答案。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除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商场、饭店、农贸市场、博物馆、美术馆等场所,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如发生犬只伤害他人的情况,养犬人应立即送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城管部门进行处罚。如不按规定登记,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养犬数量限制的,每超一只罚款1000元,放任犬只自行外出的,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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