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未附标签农药受处罚
【案情概况】2019年8月31日,东昌府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梁水镇邰庄村的德信农资部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市部销售未附标签的农药产品,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9月5日,在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部负责人程德信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参加济南植保会时认识了一名厂商,该农药是在这名厂商处采购,用途是杀灭地下害虫的农药,但农药包装未附标签。本案中,程德信共购进农药80桶(10公斤/桶),进货价格10元/桶,销售价格12元/桶,已销售79桶,销售收入948元。
因该土壤杀虫农药包装上未附标签,当事人予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该单位以下处罚:(一)责令停止经营假农药;(二)没收违法所得948元;(三)没收该农药1桶;(四)罚款5000元。
【案情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民越来越关注农资产品质量问题。《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有明确规定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本案中,农资部采购无标签的农药予以销售,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本案中德信农资部销售未附标签农药产品属于经营假农药,对其罚款5000元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当。
【案情启示】一是本案依法严厉惩处了农药未附标签的违法经营行为。二是农药产品经营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要心存侥幸,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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