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三年,罚金十万元 东昌府区原副区长受贿案一审宣判
本报聊城11月19日讯(记者李怀磊通讯员王希玉)11月19日上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区政府咨询胡明岗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明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胡明岗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胡明岗利用担任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区政府咨询职务上的便利,为聊城东方双语小学等单位和个人在资金拨付、房屋租赁等方面谋取利益。2011年至2017年间,胡明岗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20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明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明岗犯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明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并积极预缴罚金,且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胡明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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